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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要素保障 全力推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2023-04-08作者:佚名来源: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办法》,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风险防控机制,全面提升通辽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并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辽监管分局联合印发了《通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积极探索推动通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意见》将于4月23日起正式实施。

  《意见》明确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要求,主要承保单位应配备建筑、法律、风控专业人员,负责对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业务进行管理。对所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单承担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对风险管理机构进行合规管理,并承担风险管理机构违规行为的连带责任。

  《意见》明确承保模式,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可以采取单独承保或共同承保模式。单一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项目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主承保公司承保份额应大于50%,共保公司之间应以共保协议的形式明确各自在项目上的承保份额、权利义务等。试点期间,单独承保或共同承保模式均不允许进行再保险。

  《意见》明确风险管理相关要求,主要承保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聘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机构应按照风险管理合同要求执行现场检查,每次检查后及时编写《质量风险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项目参建各方对问题进行整改,质量缺陷未改正的,监理单位不得同意通过相关验收。风险管理机构最终检查报告中列出的重大质量潜在缺陷未整改到位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意见》明确保险理赔维修相关要求,对保险范围内的事项,除主要承保单位有证据证明相关工程质量缺陷是由于住宅业主自身违规的原因、第三方原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等非保险理赔范围外,主要承保单位均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理赔规范、程序,以及国家、本市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及时予以维修、理赔。维修完成后,同一部位的同一维修项目,给予180天的保修期,只要维修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则该保修期不受保单到期终止等因素的影响。

  《意见》明确监督与信用管理要求,住建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保险公司、风控管理机构、项目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记入诚信档案。保险公司存在违规情形的,由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风险管控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由住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原文链接:http://zjt.nmg.gov.cn/zwdt/msdt/202304/t20230406_2286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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