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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0〕15号)

发布时间:2020-07-15作者:佚名来源: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当事人:邯郸市众合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47329089461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5〕001108

  地址:邯郸市成安县政府东大街路南新华书店家属楼5楼。

  经查明:2018年度全省建筑企业及相关企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发现,你公司以下12项检查内容不符合要求: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文件、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及文件等制度;安全投入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及文件,本年度安全计划、台账、清单、发票、防护用具、防护服装合格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件;“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材料;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合格证明;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危大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整改期满后,以上12项检查内容仍不符合要求。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以上事实有《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年度建筑企业及相关企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36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年度建筑企业及相关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报》(冀建工函〔2018〕72号)、《2018年度建筑业“双随机一公开”核查表(许可证)》等相关证据为证。你公司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厅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19〕39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你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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