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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0〕17号)

发布时间:2020-07-15作者:佚名来源: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当事人:廊坊市忠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76180678Q。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8]003653。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北凤道凯悦花园11-12号楼1-303。

  经查明:2019年11月26日,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中心南区输水管道(艺术大道-南水厂)工程发生一起基坑边坡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廊坊市忠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6”基坑边坡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未落实安全防护施工措施,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我厅《关于复核廊坊市忠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函》(冀建办函〔2019〕217号)和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复核廊坊市忠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回函》(廊建质安函〔2020〕2号)、《关于“固安县锦厦家园非人防地下室‘6.16’基坑边坡坍塌事故和廊坊市忠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6’基坑边坡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情况汇报》(廊建质安函〔2020〕3号)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0〕14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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