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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只要了解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可以了吗?(1)

发布时间:2019-12-04作者:来源:

  实践中,无论是征收程序还是补偿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且这两大法宝是征地拆迁中必不可少的。可是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和征收中的一些细节问题仅仅依据这两部法律法规就够吗?被征收人只需要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就可以了吗?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仅仅依据这两法律法规是不够的,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还需要了解当地所公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因为地方性法规更为细致,可以更好的维护被征收人权益。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时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从这条公告中我们可以看出,在590号令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作出公告的时间。
  可是地方性法律法规就不同了,我们以山东省为例,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同时,在该省补偿条例中我们还看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协商日期,只是说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不管是房屋征收决定还是评估机构的选择,对被征收人来讲都非常的重要,房屋征收决定直接影响着征收项目的合法性,而评估机构则影响着评估结果是否合理。无论哪一项出错或有漏洞都会给被征收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大家要格外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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