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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青理东一审被判16年

发布时间:2019-11-27作者:来源:

  记者21日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1日一审公开宣判原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主任青理东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青理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扣押在案的青理东赃款一千一百四十九万四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一百一十六万五千元继续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青理东先后利用担任四川省南江县委书记、四川省汶川县委书记、四川省阿坝州委常委、四川省雅安市委副书记、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干部提拔、工作调整和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8万余元。2009年8月,被告人青理东在担任汶川县县委书记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指令低价出让国有土地,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经司法会计鉴定,截至2018年10月,青理东家庭财产及收入中有797.9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青理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青理东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青理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青理东到案后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其滥用职权罪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退缴犯罪所得赃款1149.4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尚有116.5万余元未能退赃,依法予以追缴。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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