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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原副市长林康受贿4000余万元 一审获刑14年

发布时间:2019-11-27作者:来源: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公开宣判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林康受贿案,对被告人林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林康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林康利用担任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工程承接、土地拆迁补偿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林康多次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96.2349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林康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已全部追缴,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浙江省纪委监委公布的对林康调查结果显示,经查,林康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为掩盖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多次与他人串供,转移、藏匿涉案物品,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贵重礼品;隐瞒不报以他人名义持有巨额股票等事项,在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沉迷炒股并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巨额钱款,长期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经济上贪婪,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谋取利益,肆无忌惮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财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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