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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发布时间:2023-04-08作者:佚名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0日,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4月1日起对莆田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以支持合理住房消费,更好满足购房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减轻购房职工家庭购房的资金压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莆田市最高贷款额度(双缴存职工60万元,单缴存职工45万元)的基础上上浮10万元,即调整后双缴存职工70万元,单缴存职工55万元。

  

  在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方面,《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30%降为20%;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40%降为30%。

  

  结合近几年莆田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水平、风险防控情况,《通知》将原来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调整为贷款结清后次月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通知》还规定,连续3个月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含贴息贷款)≤86%时,启动“商转公”业务;连续3个月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含贴息贷款)≥90%时,暂停“商转公”业务。“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房贷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将原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记者 陈盛钟)

  


原文链接:http://zjt.fujian.gov.cn/xxgk/gzdt/sxdt/202304/t20230406_61447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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