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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只要了解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可以了吗?(4)

发布时间:2019-12-17作者:来源:

  三、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标准被明确
  这一项在征地拆迁中也是必须要走的一项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可是究竟是多少人数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地方性法规就不一样了,像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是,房屋征收涉及一百个以上被征收人或者符合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是,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除了以上的几点之外,如何选定评估机构、产权置换如何安排在个别地方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具体的规定,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的时候,一定要详细的了解到。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或是征收程序存在瑕疵不合法,被征收人可直接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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