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区的规定,采用“一刀切”模式对待所有企业被征收人。例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35条中规定,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这样的规定也许便于操作。但是,确定好的比例并非对所有生产经营者都公平、合理。如果被征收人的损失超过了比例数字又该怎么办呢?
《实施细则》中进一步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故此,大家要对自己心目中理想的补偿数额积极举证。纳税记录、为经营需要所缴纳的水电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以及营业期间的效益情况等等,这些都需要大家积极提供证明材料,与征收方沟通协商。这样才能避免“一刀切”式的标准损害你的补偿权益。